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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企業注意自用小客車進項稅額扣抵規定!

提醒企業,針對購買或租賃自用小客車(九人座以下、非用於銷售或勞務)的情況,需注意進項稅額扣抵的規定。
依《營業稅法》,若租賃合約實質上具購車性質,即使形式為租賃,仍不得扣抵進項稅額。以下為五種常見情況:


1. 租期屆滿後車輛移轉承租人。
2. 合約中有買斷選擇權,且價格顯著低於市價。
3. 租期超過車輛經濟年限的四分之三。
4. 租金現值達車輛公允價值的九成以上。
5. 其他可認定風險與報酬已轉移的情況。

例如,若企業在租賃合約中約定租期滿後車輛歸企業所有,則視同購車行為,支付的營業稅不可列入可扣抵進項稅額。
此外,企業直接購買自用小客車,因與營業活動關聯性不足,也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,以防止利用購車規避營業稅。


然而,若租賃契約不具購車性質,且車輛由公司統一管理並實際用於本業或附屬業務,非專供高階主管使用,則租金中的進項稅額仍可依法扣抵。

國稅局強調,是否能抵稅的關鍵在於車輛的實質用途與管理方式,而非表面上的合約形式。若企業誤將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列入申報,只要在未被檢舉或查核前主動補報補繳,依《稅捐稽徵法》第48條之1規定,僅需加計利息,可免罰鍰。